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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8-21
【实施时间】 2011-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扶持发展一批家庭服务品牌。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吉林特色的家庭服务品牌,争取有2-3个品牌成为国家优秀家庭服务品牌,并给予重点扶持。

  

  (四)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全面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 〔2008〕28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 (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 〔2011〕20号)中关于税费减免、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五)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加强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开展服务标准制 (修)订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到2015年各市

  

  (州)要建立起适应本地发展且比较完备的行业标准。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全省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争取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坚持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结合实际制定针对 “家庭服务业”的政府规章和相关配套政策,依法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四)推进家庭服务业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强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等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重点抓好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各类业态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将家庭服务业领域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以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到2015年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员工制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其他家庭服务人员达到50%以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每年递增10%,到2015年达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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