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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8-21
【实施时间】 2011-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维护权益,解决从业人员后顾之忧

  

  (一)规范家庭服务业领域的劳动关系。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简易合同文本),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从事家庭服务的机构,应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务管理规定。引导雇主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

  

  (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开辟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精心组织,推进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

  

  (一)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搞好统筹协调,抓好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基础性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法规,推动家庭服务各类业态的法规章程和政策措施的制 (修)订工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提供法制保障。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注意研究新情况、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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