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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国资[2011]232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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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2006年以前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10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四)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2011年以前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将以下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一)出版专业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

  

  (二)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近5年来,本企业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等,或本人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企业法制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将以下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一)出版专业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

  

  (二)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近5年来,本企业被市州级及市州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等,或本人被市州级及市州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企业法制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六条  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下列人员可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一)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三年。

  

  (二)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分工和程序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市州国资委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含省属企业)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市州国资委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由省国资委负责评审。

  

  第十八条  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好《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评议推荐。经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州属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由市州国资委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

  

  (四)公示。评审委员会将通过评审,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 备案。省国资委将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领取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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