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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11〕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自主创新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年申报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中,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招收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家评审、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有50%以上的职位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录。我市招录县乡(镇)公务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统筹实施国家、省和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时,应有50%及以上的职位面向参加国家、省和成都市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其中,应有不低于20%的岗位用于招聘我市重大产业项目员工社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系社区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我市乡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岗位设置总量内的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聘用在该单位参加国家、省和成都市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愿留在招聘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高校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知识、兵役法规教育,营造热爱军营、献身国防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入伍的积极性。利用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认真组织高校毕业生网上预征报名,加强对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为征集入伍打好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四个优先”政策。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适用报考研究生等有关优待政策方面,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与国家、省和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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