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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从事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网络文化、文化会展、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等活动。民间资本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 (十一)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进一步改善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相关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残疾人等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支持建设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参与经营养老、家政等社区服务业。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航运、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支持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鼓励发展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培育并逐步形成大、中、小协调发展的商贸流通民营企业群体。引导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三、支持民间资本做大做强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推动优势民营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投资额较大、规模门槛较高的港口码头、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依法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畅通准入渠道。 (十六)推动民间投资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引导在津的国家级和市级科研院所建设若干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和企业孵化器,为民间资本成为创新主体提供平台。加速民营企业成长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培育一大批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小巨人"。进一步优化民间资本创新创业环境,完善自主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参与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和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鼓励扩大出口,支持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四、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八)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金融需求特点,积极开展存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 (十九)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鼓励中介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与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创新奖励等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