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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十一)用好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积极支持符合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禁止对民间投资设立各种名目的检查、评比、考核活动,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二)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或重大项目建设的,区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时,可由市国土房管部门调剂。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的民营企业,凡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三)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大对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力度,实行政策倾斜,加大对民营企业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博士后工作站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资助力度。鼓励留学生和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管理人才来我市创业,支持其以知识产权、科研技术成果、管理等形式入股民营企业,参与收益分配。 六、着力提高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 (二十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营造鼓励、引导、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国家和我市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介绍和推广民间投资经验,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二十五)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旅游等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 (二十六)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运用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等手段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项目一站式现场审批。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以产品、产业为纽带,建立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发挥其在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各类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融资担保、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促进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有效流动。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十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制定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各级政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地区间的分布和进展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更好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