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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1〕3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 “十二五”时期城乡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 《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 (吉政发 〔2008〕6号)进行调整,并制定 《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政发 〔2008〕6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2011-2015年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环境、建设环境职责,努力践行环保为民宗旨,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和民生改善,更好地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通过深入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增强地方政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创先争优意识,确保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原则。省、市、县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将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和工作安排与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相融合,形成职责明确、内容具体、任务明晰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二)坚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目标的责任,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坚持目标责任制指标任务与重点环保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将 《吉林省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十二五”规划》、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鸭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等重点环保规划中的具体指标、任务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通过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推进重点环保规划和重点环保任务的完成。

  

  (四)坚持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年终集中检查、日常监管情况一并作为考评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

  

  省政府对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环境质量。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考核各市 (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市 (州)界断面水质指标。考核各市 (州)及长白山管委会辖区内出界断面水质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3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考核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达到国家地表水 (地下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

  

  4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考核辖区内主要江河水质符合功能区标准的达标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5城市噪声功能区达标率指标。考核辖区内主要城市噪声符合功能区标准的达标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

  

  1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各地区年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4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削减比例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考核各地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完成情况。

  

  2重点环保工程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完成情况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考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是否达到100%,是否存在越权越级审批情况。

  

  4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主要考核各地区是否依法严格查处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是否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案件,环境信访案件的结案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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