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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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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与创新。主要考核环保部门机构、编制、经费是否得到切实保障;是否切实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创新实施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及落实上级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等。

  

  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下一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方式。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与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实施同步进行,采取任务一年一核定,责任书一年一签订,检查一年一集中,考评一年一奖惩的方式。2015年的检查考核及考评同 “十二五”综合检查与考评合并实施。2011-2014年的年度考评结果将设置相应权重,与2015年的考评结果一并作为 “十二五”综合考评的依据。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作为考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主要依据。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所签订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地方政府必须将各项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

  

  (三)评分标准。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环境质量30分,重点工作70分。另设否决项和加分项。

  

  1否决项。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包括核辐射事故)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2加分项。一是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年度任务的给予加分,加分上限为5分。二是市 (州)界断面水质好于年度控制目标的给予加分,加分上限为5分。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细则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作为年度考评赋分依据。

  

  (四)奖惩规定。

  

  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设立一、二、三等奖。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和表彰情况,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对未全面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的,省政府将约谈地方政府领导并限期整改。同时,设立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

  

  五、组织实施

  

  成立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有关日常监管、年终现场检查等具体协调、组织工作。省政府成立检查组,负责年度检查考核和总体考评。省级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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