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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养梅花鹿产业的意见

[接上页]


  三、组织领导和推进措施

  

  (一)组织领导。

  

  梅花鹿产业发展涉及多个领域,必须加强领导,形成推进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成立吉林省梅花鹿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局、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特产研究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梅花鹿产业规划布局、发展目标、扶持政策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协调相关部门,为产业发展献策出力,履行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推进组:一是产业发展规划推进组。由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参加,主要负责全省梅花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以 “双核”发展战略为驱动,重点抓好两大产业园区、七大基地建设。

  

  二是科技研发与产品开发推进组。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工信厅、省畜牧局、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特产所参加,负责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相关企业,组成若干课题组,开展梅花鹿药理功效基础研究、食用安全性研究、精深加工技术和高端产品的研发攻关,打造和培育知名品牌。三是政策法规推进组。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畜牧局负责与国家相关部委协调,争取政策支持,申请在我省进行梅花鹿产业发展试点,解决家养与野生梅花鹿的区分问题;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委、省畜牧局负责与国家相关部委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开展试点,促进梅花鹿产品进入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委、省畜牧局负责与国家相关部委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开展试点,促进梅花鹿产品进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放开对梅花鹿产品开发的限制。四是良种繁育与养殖标准化推进组。由省畜牧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农科院特产所、吉林农业大学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梅花鹿良种繁育、标准化规模养殖、疫病防控等实施方案。相关市 (州)和县 (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赋予职能,形成上下一体、左右贯通、运转高效、反馈顺畅的推进工作机制。

  

  (二)推进措施。

  

  1健全完善梅花鹿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控体系。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是梅花鹿产业发展的基础工程,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要加强梅花鹿种质资源保护,建立体现地域资源特色的保种场。尽快制定种质资源保护办法,防止境外以合资合作名义窃取和抢注梅花鹿遗传基因专利。要充分发挥产业基地资源优势,依托现有种鹿场,“双阳”、“东丰”、“四平”、“敖东”等4个品种的梅花鹿种源,每个种源至少建立1个梅花鹿良种基地。加大对梅花鹿种公鹿选育的支持力度,并建设配套的良种扩繁场,推广梅花鹿人工授精技术,全面提高我省梅花鹿的品种优势。要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保护的方针,切实加强梅花鹿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快梅花鹿疫病监测分析等技术装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预警、预报能力。认真落实梅花鹿疫病防控措施,对患有结核、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病鹿按规定坚决进行扑杀,确保梅花鹿健康养殖。

  

  2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梅花鹿产业是省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三大特色产业之一。要按照 《吉林省特色资源产业提升计划 (2011-2015年)》,增加特色产业发展资金投入,支持梅花 鹿产业发展,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投入,重点用于扶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梅花鹿产品市场开发和建设。加大对梅花鹿产业重点项目扶持力度,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资金投放、建设用地、企业注册、商标培育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纳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支持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要坚持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信贷资金相结合,充分利用畜牧业贷款担保公司,构建梅花鹿产业投融资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梅花鹿产业的信贷投放规模。通过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尽快把梅花鹿产业做大做强。力争在 “十二五”末期,确立我省梅花鹿产业在全国乃至国际上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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