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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养梅花鹿产业的意见

[接上页]


  3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全力打造 “吉林梅花鹿”品牌。巩固提升传统知名品牌,鼓励支持申办 “吉林梅花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扶持 “吉林梅花鹿”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本着加快发展、跟进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梅花鹿产品认证工作,逐步形成以 “吉林梅花鹿”品牌为主体,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品牌为补充的品牌系列。鼓励扶持企业搞好品牌开发,加快自主创新,实现差异化发展,培育和形成新的知名品牌。对开发培育出国家名牌、创出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奖励政策。要加强品牌保护,防止境外恶意抢注,积极开展工作,将 “吉林梅花鹿”尽快打造成全国驰名商标。要完善品牌产品营销网络,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4加快梅花鹿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尽快编制吉林省梅花鹿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梅花鹿标准体系,制(修)订梅花鹿饲养、加工技术规程和梅花鹿产品地方标准。尽快制定梅花鹿食品系列技术标准、营养保健品技术标准、日用化工品系列技术标准,确保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在 “十二五”期间,形成比较完善的 “吉林梅花鹿”产业标准体系,用产业标准规范产业发展。

  

  5加强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快建立梅花鹿标识溯源系统,推行梅花鹿耳标佩戴,以耳标为载体,以移动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标识编码、标识佩戴、身份识别、信息录入与传输、数据分析和查询,实现养、加、销全程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梅花鹿产品品牌认证工作,进一步加强梅花鹿产品市场监管,在强化标准、创新品种、提升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切实搞好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防止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维护 “吉林梅花鹿”产品形象和消费者利益,保持对假冒伪劣产品治理打击的常态化、制度化。健全完善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梅花鹿生产经营行为。规模养殖场 (小区)要普遍建立养殖档案,详细记录梅花鹿品种、谱系、产地、数量、免疫日期、免疫人员、疫苗名称、养殖代码、标识顺序号、饲料、用药等情况,做到问题产品有源可溯、有责必究,保障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

  

  6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按照梅花鹿产业发展规划,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细化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要把梅花鹿产业发展成效纳入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岗位责任制。制定综合考评体系,对落实和完成责任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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