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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持续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持续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吉政发〔2011〕3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生猪产业是事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民生产业。我省是国家生猪生产重要输出省份,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11〕26号)精神,切实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现就促进全省生猪生产平稳持续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生猪生产方式转变

  

  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是确保生猪产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扶持政策的同时,围绕我省 “十二五”规划的五大生猪产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入、多方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省里在1亿元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扶持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年起至 “十二五”期末每年视情况再适当增加一定资金,支持养殖大户、合作社等新建和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 (小区);支持大型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自建标准化养殖基地,推进养殖、加工、市场一体化进程;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开展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力争到 “十二五”期末,全省生猪规模饲养比重达到80%以上,居全国前列。

  

  二、做牢做强生猪良种体系,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良种是生猪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各地要把生猪种源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坚持 “引育繁”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企业为主、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大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扶持力度,省级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生猪原种场、扩繁场、种公猪站建设和地方品种培育。启动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支持省级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猪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等工作,提高种猪质量水平,确保生猪生产种源稳定。

  

  三、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生猪调出大县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猪生产基地,是稳定市场供应的主体。各地要落实好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方面。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100元政策,补贴资金按国家60%、省24%、市县16%的比例分担。完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

  

  四、加快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确保生猪生产健康发展

  

  生猪疫病是造成生猪生产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控制疫病是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我省是国家重要的生猪生产基地,要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作为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研究制定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认证规划,2011年要率先完成永吉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评估认证。各级政府要依据规划要求,保障评估建设所需资金,力争到 “十二五”期末,我省通过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认证。

  

  五、强化生猪免疫,认真做好疫病监测

  

  要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继续落实好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所需疫苗经费按原有规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落实好中央财政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经费补助政策,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生猪疫病监测,重点对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传染病和猪圆环病毒病、传染性胃肠炎等多发病实施动态监测。

  

  六、严格监管,切实做好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畜牧、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监管,对于病死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和养殖户 (单位)按现行比例分担。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50%、市县50%的比例分担;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养殖户按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补助,补助资金按国家50%、市县50%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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