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2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1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在岗位聘任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保证民主监督,维护和谐稳定。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原则上3年完成。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定岗竞聘未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未被继续聘用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三、具体政策

  

  (一)在编人员分流。

  

  1转岗调剂分流。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县 (市、区)辖区内编制未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

  

  2病退分流。在竞聘定岗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10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待聘分流。对未聘人员实行离岗待聘制度。在待聘期内,继续由原单位管理,按月发给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相对应岗位类别最低级别发放,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调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待聘期间自愿到村屯任村医的,单位要大力支持,在单位空出岗位时,应优先聘用。

  

  4自谋职业分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从实施改革之日起,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创办企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5学习深造分流。在待聘期内,对40周岁以下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 (从业)资格的,其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出岗位的,应优先聘用。

  

  (二)非在编人员分流。

  

  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予以清退。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未被继续聘用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三)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

  

  分流人员相关保险,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审批表》,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审,报县 (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