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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据原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 〔2007〕3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吉人社联字 〔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吉人社联字 〔2010〕40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 〔2010〕42号),以及省编委会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 (备案)的各县 (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二)管理岗位是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四)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五)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七)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设置数量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数量。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一)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