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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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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三)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四)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聘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五)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按要求设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经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组织实施

  

  (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三)岗位设置和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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