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竞聘上岗要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突出医药卫生行业特点,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竞聘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医护工作者脱颖而出,逐步实现能上能下。通过竞聘上岗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签订人事聘用合同;通过竞聘上岗被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区分长期、短期及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各种人员聘用与岗位聘用的关系。要根据各医疗岗位需求,制定好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考评办法,对考评不达标及在本岗位工作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整岗位。

  

  (五)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按照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规定,在遵循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聘人员,按标准提供生活保障。

  

  (六)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今后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数额内进行。原超编人员未全部消化前,人员只出不进。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殊性质,在招聘形式上,采取定期招聘与随时招聘相结合、省内招聘与省外招聘相结合、集中招聘与个别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急需人才开辟 “绿色通道”。招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采取集中招聘和个别选聘的方式进行。对医护技能较强岗位的短缺人才,省内现有人才资源难以满足招聘需求的,可以采取“走出去”个别招聘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方案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程序报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积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 “双考核、双挂钩”考核分配机制,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工作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一)核定任务。由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度末,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核定。

  

  2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的任务,另行核定。

  

  (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由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吉卫联发 〔2011〕42号),结合当地实际,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工作由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实施办法,同步制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 (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绩效工资总额中奖励性工资所占比例,各县 (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建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内部考核分配激励机制。

  

  (三)实施绩效工资。

  

  1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根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发 〔2010〕26号),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