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市 (州)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3兑现绩效工资。各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机构内部分配方案,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编制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核定;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岗位设置核定和人员聘用备案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项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各县 (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 (市、区)要从2011年8月起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要创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年终开展专题考核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流安置人员,未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考核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维护稳定大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各项改革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