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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市 (州)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3兑现绩效工资。各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机构内部分配方案,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编制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核定;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岗位设置核定和人员聘用备案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项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各县 (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 (市、区)要从2011年8月起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要创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年终开展专题考核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流安置人员,未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考核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维护稳定大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各项改革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