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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附件3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方案框架 一、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方案 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 二、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地方政府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创业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