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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在市、区政府规划并投资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孵化器、产业带);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发展特色产业的园区(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金分配额度,拨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各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开展的工业设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参与国家级行业标准制定,以及为提高特色产品核心竞争力所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再创新项目和为提升生产力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自主创新,拥有知识产权的具有创新工艺和技术的产品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节能减排所开展的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重点支持与大企业有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附加值而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与龙头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