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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57号)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和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下发的《黄渤海区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黄渔政字〔2010〕7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机制

  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滨海新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市沿海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市农委与滨海新区农业局签订伏季休渔管理责任状,滨海新区农业局与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签订伏季休渔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公安、边防、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成立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督促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滨海新区及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组织,具体组织协调我市沿海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二、大力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每年5月渔业法律宣传月为契机,加大海洋伏季休渔宣传力度,结合"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以海洋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宣传车、黑板报、标语、传单、文娱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海洋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得到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到渔区、渔港、渔船和渔民家中,送法上门,使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变为渔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管理任务和方式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为目标,重点开展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处罚原则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2010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一)陆地监督管理。

  1. 加强渔港管理,明确管理责任。6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渔港管理责任人,对各渔港休渔和不参加休渔的渔船及外省市渔船分别登记造册,注明休渔港口、停泊地点、生产海域等,全面掌握渔船情况,6月7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2. 严格渔港签证制度。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渔需物资控制。所有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水、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

  4. 开展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各级渔政机构要按照我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组织抽查或交叉检查。在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集中停港的期间内组织三次联合大检查,重点检查渔业船舶标识、持"三证"及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每个港口60马力以上大中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要达到在港船数的100%;60马力以下小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船数的50%。异地靠港渔船必须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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