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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 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对渔民特别是船长、船东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同时深入开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渔船通信、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防风、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不出重大事故。

  6. 加强水产品市场监管。各级渔政机构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7. 加强纳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开展联合大检查,要求纳水单位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

  (二)海上监督检查。

  伏季休渔期间不受执法管理区域限制,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伏季休渔期间将进行三次海陆联合执法检查,由中国渔政12001、12002、12016、12026、12031五艘执法船联合进行检查,海警部队检查艇配合。一是查处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二是查处"三无"渔船、渔船标识不规范等渔业违法行为;三是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渔船;四是查处使用禁用渔具作业的渔船;五是严厉查处休闲渔船、旅游船违规携带网具捕捞作业;六是查处其他违反规定的作业渔船。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加大管理力度,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修复和渔民增收。

  (二)各级渔政机构要把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与"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渔业执法三位一体的优势,渔政、渔港监督、船舶检验机构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三)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分工、层层把关、落实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好伏季休渔期间的海陆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对所辖海域、区域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四)在渔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重"堵"轻"疏"、重"罚"轻"教"的传统理念,着力在宣传教育渔民、提高渔民遵纪守法自觉性上下功夫,着力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上下功夫,着力在为渔民开辟更多的生产门路上下功夫。要充分尊重和依靠渔民群众,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到管理中来,使渔政管理与渔业生产的关系更加和谐、融洽,渔区更加稳定。(五)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伏季休渔期,为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要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增殖放流工作,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大增殖放流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为渔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

  (六)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情况,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伏季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增加渔政执法装备,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和环境。

  (七)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区域伏季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和途径。

  (八)各级渔政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伏季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举报电话:66312756、66312604、66312109(夜间或节假日)。

  伏季休渔期间,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每15天将管理情况书面小结一次,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伏季休渔结束后,要对本区域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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