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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减少文件数量。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级的文件,不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各地不再转发;已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再转发;各类会议上的领导讲话材料,会后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通知和传送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作出部署安排或有关部门任务已明确的,不再发文;除省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外,1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2次以上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减少印发份数,各部门上报的公文不得多头主送;各部门发文数量实行指标控制,2010年发文数量在2009年基础上压缩1/10。 (三)提高文件质量。起草文件和讲话稿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尽量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突出主题、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切忌长、空、假,提倡短、实、新。 (四)提高传输效率。各部门要有步骤地开发和应用现代办公设施,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应用高效、便捷的现代办公手段,利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平台、系统内部网络或电子邮件等传送文件、发布信息,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三、严格控制庆典活动 (一)控制庆典规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节日、纪念日庆典外,对各地、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机构成立、周年纪念、项目开工落成等庆典活动一律严格控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举办庆典活动不得超过1天,活动地点必须是庆典当地,不得异地举办。2010年,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庆典次数在2009年基础上压缩1/5,部门举办的庆典次数压缩1/3。 (二)建立审批制度。庆典活动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省直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庆典,应于上年8月底前将庆典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州(市)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庆典,应于上年9月底前将庆典计划报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各部门自行举办的庆典活动,应于上年10月底前将庆典计划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批。未经审批的庆典一律不得举办,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 (三)严格经费管理。举办庆典活动,必须严格经费预算,控制开支范围。所有庆典一律不准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活动费用,庆典开支不得挤占其他专项经费。应邀参加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用公款赠送礼金、礼品。 (四)规范庆典邀请。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节日、纪念日庆典外,省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地、各部门举办的庆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直接邀请省领导参加庆典活动。 四、严格控制论坛活动 (一)控制论坛规模。各地、各部门要对现有论坛进行全面清理,采取措施精减压缩,除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关和与当地重大经济活动有关的论坛外,一律停止举办。论坛举办时间不超过2天,尽量选择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举办。2010年,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论坛次数在2009年基础上压缩1/5,部门举办的论坛次数压缩1/3。 (二)建立审批制度。论坛活动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省直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应于上年8月底前将论坛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州(市)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论坛,应于上年9月底前将庆典计划报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各部门自行举办的论坛,应于上年10月底前将论坛计划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审批。未经审批的论坛一律不得举办,财政部门不安排经费。 (三)严格经费管理。举办论坛活动,必须严格经费预算,控制开支范围。不得借机发放各种礼品和纪念品,不得强行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拉赞助,严禁利用举办论坛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四)规范论坛邀请。政府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专业性、涉外性和地方举办的各类论坛。举办涉外论坛,需邀请外国政要、专家和学者参加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各类涉外论坛的通知》(中办发〔2010〕10号)要求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