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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各行署、农垦、市、县调查队,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检查自5月底开始至9月中旬,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阶段(5月底前) 各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3.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底前) 检查对象应按当地大检查办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各级大检查办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对本地区自查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