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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4.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

  

  5.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6.符合排放cod企业和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相关情形的。

  

  四、cod监测数据超标认定

  

  (一)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有效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三)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四)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

  

  五、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的计算方法

  

  (一)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多次监测和监察的情况下,只要发现有一次超标排放,就不计算为监测达标企业数;只要发现有一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就不计算为监察达标企业数。

  

  (二)“监测企业数”和“监察企业数”均为实际开展的监测和监察的企业数,多次监测和监察的企业不重复计算。

  

  六、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方法。

  

  总体要求: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执行。

  

  (一)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方法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算式为: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当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时,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达到90%及以上为1.8%;达到80%及以上为1.6%;达到70%及以上为1.4%;达到60%及以上为1.2%;达到50%及以上为1%;低于50%为0。

  

  (二)确定so2监察系数的方法

  

  在进行环保执法监察时,发现so2排放企业和减排项目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对该企业和项目的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不正常运行超过二次,监察系数取0。(注:没有脱硫设施企业不计算so2监察系数,)

  

  七、网上信息填报的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主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监测、监察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和指定系统内逐项、准确填报全部减排监察系数信息,并将地市级环保部门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主要联系方式于2010年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厅。

  

  (二)各级环保部门网上所填报的企业和项目名称要规范统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称及企业法人代码应与《湖北省2010年国控企业名单》(见附件2)一致,各填报单位可应用填报系统中“核对国控企业”选项自行核对;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名称,应与各地2010年总量减排计划(见附件3)一致;既是国控企业同时又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应在“企业类别”信息栏中同时选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选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称及企业法人代码发生变化的,仍按《湖北省2010年国控企业名单》所列名称及代码填报。

  

  (三)如实填报监测和监察信息,停产、季节性生产、关闭、转产企业应在“生产状态”信息栏统一选择“停产”选项,并在备注栏作出相应说明;“零排放”企业,在填报监督性监测情况时,“是否达标”信息栏统一选择“零排放”选项。

  

  (四)切实保证所填信息依据充分、证据确凿,各级环保部门减排监察系数网上填报信息资料是以实施环境监察、监测时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留存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或收集的企业相关证据资料为依据的。减排监察系数网上填报信息资料为核定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年度减排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各填报单位应对所填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准确性。严格按照监管频次填报监测、监察信息,确保每一企业(项目)监测信息不少于4次、监察信息不少于12次。对于填报信息资料不全、监察监测频次不足、漏查漏报而又未作说明的企业和项目,将按不达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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