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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

  (渝府发〔2010〕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314”总体部署以及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促进重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使我市主城区在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

  

  一、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将环境保护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资源和环境的“瓶颈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要全面完成“314”总体部署和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加速我市成为全国五大中心城市,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内陆开放高地,必须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理念,创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模式,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贯彻“314”总体部署、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加速“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抓手,是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保障三峡库区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改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努力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

  

  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通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升城市品质,构建经济健康发展、基础设施健全、环境质量良好、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宜居的新重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范围。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范围为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涉及152个街道(镇),幅员面积5473平方公里。主城周边的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璧山县相关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范围。

  

  (三)总体目标。动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推进实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系列重大工程项目和工作措施,到2012年,主城区全面达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5大类26项指标要求;2013年,力争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

  

  (四)主要任务。一是实施经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助推“五个重庆”建设。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控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四是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容貌,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五是加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保障工作,提升环境保障水平,打造“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保护,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进全民环境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三、大力实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系列工程

  

  (一)环境保护优化发展系列工程。包括优化发展、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三大工程。制定实施招商引资及优化产业布局政策、节水激励政策、重污染企业退出激励政策、绿色信贷政策、低碳经济促进政策等环境经济政策。修订并完善产业环境准入政策。实施节能节水工程,关闭、搬迁、改造和调整污染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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