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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88号)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全市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7]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街道办事处(不含张庄街道办事处)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

  1社会综合治税重点单位(13个):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盐城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社会综合治税其他有关单位(21个):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民银行、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残联、市电子政务中心、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各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业绩。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地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坚持规范征管的原则。通过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税收有效控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四)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考核中,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三、考核内容

  (一)对三区及所辖街道的考核内容(100分)

  1组织机构建设(10分)各区、街道应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建立相应的综合治税领导机构和完善的综合治税网络,开展本区域内综合治税日常工作。

  (1)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出台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具体措施(4分)。

  (2)搭建信息交换平台,组织、协调本区域相关部门单位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资料(3分)。

  (3)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任务层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考核(3分)。

  2规章制度建设(10分)各区、街道应建立和完善四个方面制度,每项制度分别为2.5分。

  (1)工作例会制度。建立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本区域内的收入征管形势,布置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2)工作协作制度。建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切实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并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税源管理制度。形成税源分类管理、排查摸底、登记报告、全面监控等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办法。

  (4)分析预测制度。建立分析预测制度,定期进行收入的跟踪、分析与预测,形成并上报分析报告。

  3职能履行情况(80分)

  (1)税源信息采集(20分)。按照税务机关税源信息采集要求,在辖区内经常性地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将新增管户信息全面、完整、及时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得20分。辖区内发现应反馈未反馈的漏管户,每户扣1分。

  (2)纳税登记报告(15分)。定期开展非正常户、注销户、个体停歇业户、定期定额户和个人房屋(自营)租赁户等零散税源信息的采集工作,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双向反馈辖区内税源变动情况,得15分。辖区内发现应反馈未反馈的漏征户,每户扣1分。

  (3)有效税源信息(20分)。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上报的有效税源信息每条得0.05分,最高得5分;上报的税源信息中有效信息占全部信息比重超过70%的,得10分;超过90%的,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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