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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安顺市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大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打非工作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府发[2010]5号)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源头管理、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案件,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安顺、和谐安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打掉一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窝点,查处一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案件,没收一批非法违法违规产品和非法所得,整改消除一批安全生产隐患,惩处一批违法违规人员,推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有效遏制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工作重点 烟花爆竹行业: (一)非法生产窝点; (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行为; (六)经营企业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或销售不合格产品、非法产品的行为; (七)合法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 (八)合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行业: (一)违法违规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县乡政府职责:县、乡两级政府是本辖区打非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打非工作负总责。 (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窝点的非法生产行为。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为主负责情报信息收集,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的线索,初步核实后,由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对非法窝点进行取缔、查封,依法实施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处有证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由安监部门负责。特别是对超能力超范围超定员组织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以及证照到期企业继续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储存行为。无营业执照和超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安监、公安等部门予以配合;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零售户超过规定的品种经营、超量储存、经营非法产品及零售户经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给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安监、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五)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在处理查扣的烟花爆竹和涉及的企业、人员过程中,需要安监、工商等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六)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燃放、不遵守燃放规程、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燃放、在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