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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工作部门、办公室、法制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审查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计划确定后,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四条 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承担;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第五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通知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司法厅网站、省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起草部门对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应当进行全面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起草部门在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的意见和参考材料各一式三份,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查。 起草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送办公室审查。办公室认为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的,移送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在日常公文处理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未履行相应程序的,应当要求拟文部门补正程序。 第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收到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从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角度,认真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直接修改补充、与起草部门共同修改补充、退回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或者提出重新起草、其他处理的意见。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提出合法性审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提出不制定、待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再制定、进行修改的建议或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第九条 办公室或法制工作部门对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与起草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在签报审查意见时,应当如实注明起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主管办公室或法制工作部门的厅领导可以召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协调,或直接与主管起草部门的厅领导进行协商,也可以直接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查通过的,由办公室提请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