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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省内就地就医、就地实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6.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查评估制度,11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7.在6月底前,巩固完善12 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4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在11月底前,全市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12月底前,完成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配送企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 21.推进药品分级管理,在2009年的基础上,新增30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所有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深入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对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供应及时、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24.加强对城乡基本药物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档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使用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本市生产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抽验覆盖率达100%,并对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增加抽验频次。(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5.支持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 26.实施《江西省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试行)》、《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6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和城市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生局) 27.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今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全科医生86 名,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15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8.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全市完成140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147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860名乡村医生的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落实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倾斜政策。继续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0.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2010年,2所城市三级医院和2 所县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10所乡镇卫生院工作,利用“走进西部”万名县级医院医师培训项目,培训2名适用的县(区)级医院医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31.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