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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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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享受无偿和低偿服务条件但已免费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五、服务机构、人员和方式

  

  (一)服务机构

  

  1、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区服务中心;

  

  3、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人员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优先选聘具有东莞户籍的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处于劳动年龄段40岁以上的女性和50岁以上的男性)。由市人力资源局职业技能培训部门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实行合同制管理,持证上岗,每月工资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购买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服务方式

  

  实行“五定”的上门服务方式,即:定服务人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由一个服务人员定向照顾若干个老人,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由老人与服务机构商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服务的老人及服务人员三方必须签订服务协议。

  

  六、经费安排

  

  (一)经费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市财政资金、通过慈善会筹集的社会捐助资金。市镇两级政府补助经费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二)政府补助

  

  1、市财政一次性拨款补助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村)开办经费5万元(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装修、办公设备购置、前期宣传工作及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费等费用)。

  

  2、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标准按目前市场劳动力价值12元/小时标准据实核算,享受无偿服务的老人可以享受30小时/人·月的服务时间,合计360元/人·月;享受低偿服务的老人可以享受20小时/人·月的服务时间,合计240元/人·月。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各镇(街)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各镇(街)负担。

  

  3、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根据社区(村)实际发生服务老人数量,由市、镇两级负担,市、镇分担比例具体如下:一档镇(街)3:7,二档镇(街)4:6,三档镇(街)5:5,四档镇(街)6:4(东莞市镇街档次划分目前参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经济欠发达镇、村及扶持的意见》(东委发〔2008〕15号),并按最新文件进行更新)。

  

  (三)划拨方式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按月支付,各镇(街)财政分局应在每月15日前,按当月本镇(街)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实际补贴的人数和标准,将补助金额拨付至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市财政负担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按季度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将下季度预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需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汇总,填写《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汇总表》,连同《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3、每年12月10日前,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将全年实际补贴的人数、标准和补助金额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年市财政应负担补助经费与已下拨的补助经费进行对比结算。市财政需补拨的补助经费于12月25日前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已下拨的补助经费有结余的,镇(街)财政分局应于12月20日前退回市财政局。

  

  4、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将本镇(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镇(街)上报的情况编制本级居家养老补助经费年度部门预算。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条件的老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没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村)可到户籍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并提交有关材料(表格和申请指南可到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索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下载,网址:www.dgmzj.gov.cn )。申请自费服务的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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