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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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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居(村)委会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市级劳模、优抚孤老、六等以上伤残军人和百岁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提供相应的劳模证、优抚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

  

  4、年满80周岁以上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5、申请自费服务的老人须提交《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所有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提交,提交资料时需带相关证件原件备查。

  

  (二)评估

  

  1、市民政局统一制定评估标准;

  

  2、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根据评估标准,组织熟悉医务、护理知识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服务的老人身体状况及服务需求进行评估;

  

  3、市民政局、镇(街)社会事务办会同居(村)委会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三)审批

  

  1、居(村)委会初审。在收到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居(村)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初审,确定补助标准、服务项目。在1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居(村)委会上报镇(街)社会事务办。

  

  2、镇(街)社会事务办复审。镇(街)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同意补助的,签注“同意”意见,并加盖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3、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签注“同意”意见,并加盖市民政局公章;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变更及终止

  

  服务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补助标准的,按照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对已不符合服务补助条件或身故的服务对象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助。

  

  八、监督管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购买其他商品或挪作他用,确保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二)市民政局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镇(街)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是否专款专用,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会同财政分局监督管理居(村)委会开展好居家养老工作,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程序规范、补助金使用运作规范、服务人员服务管理规范。

  

  (四)凡补助对象或其它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府服务补助或挪作他用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被终身取消享受居家养老补助的资格。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骗取的经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查办处理。

  

  九、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市民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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