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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补种疫苗优先顺序 入托(转入)儿童:脊灰疫苗、麻风腮疫苗、a群流脑疫苗(或a+c群流脑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入学(转学)儿童:麻风腮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脊灰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3、补种方式 托幼园所或学校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为漏种儿童进行补种,也可在托幼园所、学校中符合要求的临时接种场所(附件4)进行。 三、工作流程 (一)区县教委将本辖区所属《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教委用)》(附表1)提供给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疾控中心或接种单位组织开展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查验人员的培训。 (二)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或转学儿童转入时,必须收取其预防接种证,查验接种情况并将疫苗接种记录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附表2)上。 (三)在查验中发现漏种儿童,将《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附表3)交予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疫苗,无接种证者需补证。 (四)托幼园所、学校查验人员应在查验后1个月内复验漏种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将补种情况如实补充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附表2)。 (五)托幼园所、学校在补种、复验结束后,填写《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附表4)并报至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根据附表4汇总《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附表5)并录入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六)市卫生局和市教委查验接种证与补种工作评估结束后,可将预防接种证交还给儿童监护人或由托幼园所、学校保存。儿童离开时,应将预防接种证交还给儿童监护人。预防接种卡由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到儿童满22周岁为止。 四、督导与质量评估 (一)区县卫生局和区县教委负责制定本辖区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的督导方案,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督导。 (二)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在查验和补种结束后组织开展查验接种证与补种工作评估,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五、数据报告 2010年6月30日前,区县教委向区县卫生局提供辖区所属《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 2010年9月1日前,各托幼园所、学校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报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同时,中小学校还应将上表报本区县中小学保健所。 2010年10月1日前,各接种单位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附表5)录入北京市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的学校接种证查验模块并上传。各区县疾控中心将区县教委提供的《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附表1)和本系统掌握的其他托幼园所、中小学名单合并后上报市疾控中心。 2010年10月30日前,区县卫生局和区县教委将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和市教委。 2011年6月30日前,将2010-2011学年转学儿童查验情况报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汇总后逐级上报区县和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联系人:纪文艳 联系电话:64407100 市教委联系人:宋玉珍 联系电话:66074637 附件1: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版) 附件2: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 附件3: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 附件4:托幼园所、学校接种场所要求 附表1: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教委用) 附表2: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托幼园所、学校用) 附表3: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 附表4: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 附表5: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 附件1: 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版)
附件2: 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 新入托或转入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托幼园所查验人员用)
*接种证显示少于上表所示接种次数的,视为漏种,是否需要补种由接种医生判断。 *依据为《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程序200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