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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构编制部门对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到机构编制方面的有关问题,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中央及省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等负责清理通过互联网和电话声讯台、手机等传播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并及时将重大情况通报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非法经营网吧及被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名单,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调动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参与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引导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精神垃圾,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要依照本实施意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地区的文化市场进行管理。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报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协调联动配合,加强综合管理 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市场结构。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增加新的经营点。严格控制跨市、县(市、区)间异地变更经营场所。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同时,强化服务措施,积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市场的升级和繁荣。 定期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培训班,与文化经营业主签订《依法经营责任书》,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联合巡查与信息通报制度。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定期牵头组织联合检查,保证每月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任务到人,对责任区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日常检查频度每周不少于2 次。各执法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以便协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出现管理死角。 四、完善监督体系,促进规范经营 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健全监管体系。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工商、扫黄打非办、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举报文化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无证照经营场所。严格听证程序,对申请开办歌舞娱乐等文化经营项目以及查办的案件,要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行政审批和重大案件查处的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扩大义务监督员队伍,完善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的职责,保证监督效果。 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整治成果,对违法违规经营、危害社会、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经营场所,及时予以曝光。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被媒体曝光的文化经营场所。查处结果在新闻媒体、“行风热线”上公布。通过行政处罚与新闻监督相结合,震慑不法经营行为,引导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文明执法、阳光执法、公正执法。根据文化市场发展情况,解决文化市场执法力量不足问题。文化执法队伍应纳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编制,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文化执法队伍。各级财政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文化市场管理经费保障水平。 六、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首办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同一行政辖区内,被上级机关第一次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对辖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第二次被上级机关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给县市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三次被上级机关查到或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县市区对辖区文管办主任、稽查队长及包保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凡在同一工商辖区内被上级机关第一次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辖区工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被上级机关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对辖区工商所所长严肃处理。在同一派出所辖区内,被上级机关第一次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对辖区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被上级机关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对辖区派出所所长严肃处理。对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违法审批,监管不力,发现违规行为不予以查处,向违规经营户通风报信,为违规经营户充当保护伞等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