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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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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监管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务监督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日常动态监测的有关工作;负责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承办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和协调工作;承办全省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履职管理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牵头组织所监管企业产(股)权合作的商务谈判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发展处。

  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出资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负责所出资企业范围的调整和所出资企业名单的管理;牵头负责所出资企业章程的管理工作;审核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企业“走出去”项目投资的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新型工业化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建议;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协调解决所出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改革改组处。

  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建议,指导企业集团的组建;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拟订所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出资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拟订所出资企业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指导意见,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推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承担省企业关闭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完成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工作。

  (九)资本合作处(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央企对接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各地及企业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央企项目资源库;负责省国资委招商引资、与央企资本合作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监管企业“走出去”的联系指导工作;承担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安全生产督查处。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监管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实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台账管理,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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