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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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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干部部)。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对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与国务院国资委、其他产权单位、省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协调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破产企业未移交的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在长沙以外所监管企业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十三)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四)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党群工作。

  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派出监事会和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内设纪律检查处、案件审理处(均为副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87名。其中:省国资委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由省国资委主任兼任,另1名兼任省国资委纪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省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企业行业管理、联系协会的有关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三)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四)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技术中心和省国资委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由省国资委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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