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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8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十)自治区卫生厅。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医疗机构准入、审验及行业评比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火灾事故伤员救治工作。

  (十一)自治区工商局。将消防安全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经营者市场准入消防安全条件审核,加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管力度。

  (十二)自治区质监局。将消防产品生产纳入监督管理,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验,组织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三)自治区安监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

  五、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召开时间。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白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临时召集会议。必要时,可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二)议事程序。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本阶段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重点任务提出,或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并提前印发各成员单位。2.会前酝酿。各成员单位对会议议案及时进行调研论证和协商。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的,成员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加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酝酿后各部门要形成较为完善的书面材料,包括工作汇报要点、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提出的解决方案、办法。3.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单位对讨论事项进行汇报或必要的说明,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汇报或说明充分发表意见并相互讨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会议纪要。4.形成表决。各项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表决,各项决议应当经成员单位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相关问题尚不明确的,可暂缓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当根据各成员单位表决情况进行集中归纳,提出明确意见,形成正式决议。5.决议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由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千组织实施。成员单位与会人员要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汇报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取得实效。成员单位要将落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和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12月10前,要将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全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

  附件:自治区消防监管联席会议联络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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