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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林产[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鄂林产〔2010〕149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市州县银监分局(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农信联社、汉口银行:

  

  为了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去年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关于“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的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我省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作为农村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虽然国家投入巨资实施了一系列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但仍不能满足林业建设尤其是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由于资金短缺,投融资渠道不畅,我省林业发展相对滞后,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扶农、重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缓解林业资金投入不足、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林业和金融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加大对林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金融壮大、林农富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可以作为担保抵押物的森林资源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已经纳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森林资源,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除农户个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小额林业生产性贷款外,其他林权抵押贷款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同时,以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本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三、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由依法拥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森林景观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人)申请贷款。在贷款申请、审查、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的程序操作。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持《林权证》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受理的,借款人应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借、贷双方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和林权抵押担保合同后,并签订《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协议》,明确由贷款人将林权抵押相关信息在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进行登记。同时,贷款人持相关文件资料,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收到《林权抵押登记证》后,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林业部门要统一规范林权登记和制定统一“林权凭证”。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变更和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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