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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林产[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四、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农村信用社要依托农村网点多、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适当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各商业银行也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林业信贷业务,创新服务方式,增加合理有效的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应发挥资金、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的优势,积极寻找结合支持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林业产业发展和资金需求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林权抵押贷款信贷模式。要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股份制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对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资金授信和贷款力度。要结合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中的“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通过林农联保的方式,积极发放林农贷款,切实解决分散的、森林资源偏少的林农贷款难问题,满足其资金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研究制定相关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森林资源资产贷款的条件、操作规程、贷款期限和利率定价等管理制度。要规范操作程序,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状况和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抵押贷款率(贷款比例一般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同时,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

  

  五、努力构建良好的林业融资环境

  

  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并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扩大林业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林农的信用信息范围,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的林业基础信用信息。要通过做好农村信用社央行资金支持工作和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林权审查、抵押登记、流转监管等环节的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对辖区内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未经抵押权人(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不得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更不得为抵押的森林、林木发放采伐许可证。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根据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的还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林木采伐指标,保证借款人有效偿还到期贷款。对借款人逾期确实无力以货币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要积极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制度,争取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林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要积极推进林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不断扩大贷款担保基金筹资渠道,规范担保机构运作。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要积极探索和推进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努力降低林业信贷风险。

  

  林业贷款的考核、呆帐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各地在实施本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和省林业局反映。

  

  请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到当地城市商业银行。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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