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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 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省政府、兰州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的依据和方法 (一)清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上位法作了修改,下位法必须作相应修改。 (二)清理方法。 一是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办法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二是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到开门清理。三是要集中清理、分类处理。四是要分工负责,抓好督促落实。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下设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办公室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汇总。 具体分工是:政府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清理;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委和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清理。省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到组织保障、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各市州清理工作参照省政府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自行作出安排。 五、清理工作程序 (一)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程序。 原起草部门或现负责实施的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检查和梳理,提出修改、废止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进行研究审查,对清理出的问题,区分轻重缓急,研究拟定分类、分批集中修改或废止的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程序。 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委和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首先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检查和梳理,提出修改、废止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处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