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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心城区及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加油站和加气站布点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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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原则

  

  1.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但不能影响车辆通行。

  

  2.应有利于交通安全。

  

  3.站址应避开人流密集区、重要建筑物及地下构筑物区,尚应避开塌陷地区及泄洪道旁。

  

  (二)具体要求

  

  1.加油站和加气站出入口的行车视距。公共加油、加气站定点时必须保证站点出入口的行车视距,一般不小于100米,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50米的距离。

  

  2.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加油站和加气站应尽量安排在路段中间。一般要求离主干路道路交叉口不小于100米,离其他道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如确有必要布置在距交叉口较近位置,应对加油站和加气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3.与人口聚散点和重要公共设施的距离。加油站和加气站出口与学校、医院和住宅生活区等设施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宜小于50米,避免加油车辆对行人带来不便;加油站和加气站出入口与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在100米以上。

  

  4.环境保护要求。在风景名胜区、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内部不宜设置加油站和加气站;加油站和加气站与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源汲水点的水域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陆域不小于500米,避免对水资源产生污染;加油站和加气站的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应降低当地的显著个性与质量。

  

  5.加油站、加气站及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通气管管口、加气工艺设施等站内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需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第三章 加油站、加气站布局规划


  第十条  加油站、加气站布局规划

  

  规划保留现状加油站21座、现状lpg(液化石油气)加气站2座,随城市发展建设逐步取消加油站8座、加气站1座,现状益民加油站改建为油气合建站。规划新建加油站3座,油气合建站18座,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7座。详见附表1(加油站、加气站规划一览表)及附表2(规划逐步取消加油站、加气站一览表)。新建加油站及合建站主要位于郑家东风湖工业区、滨河南路、彩屯彩北、溪湖、大峪姚家、环山路、育龙路沿线、太子河新城和桥北工业区。规划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0.9公里,分布密度为0.37座/平方公里。 新建加气站及合建站主要位于郑家东风湖工业区、彩屯彩北、溪湖、大峪姚家、环山路、育龙路沿线、太子河新城和桥北工业区。分布密度为0.24座/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加油站、加气站总量控制

  

  在用地条件及安全许可的情况下,现状与规划的加油站、加气站及合建站可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改建为单独的加油站、加气站或者油气合建站,但加油、加气站及合建站的布点总数应控制在52座之内,可以提供加油服务的站点(包括加油站及合建站)总量动态控制在45座之内,可以提供加气服务的站点(包括加气站及合建站)总量动态控制在30座之内。

  

第四章 加油站、加气站规划管理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规划管理措施

  

  1.本规划审批公示。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草案应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本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强调规划的严肃性。加油站、加气站规划一经批准,应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规划的落实和实施。任何时候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加油站、加气站布局规划中有关布点的规划内容。对已批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布局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报审批机关备案。

  

  3.严格加油站、加气站项目审批程序。市服务业委根据本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将近期拟建设的加油站、加气站布点报省服务业委进行规划确认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转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建设方在获得建站地点的土地使用权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同时由省服务业委确认建站主体。加油站、加气站的设计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向市服务业委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加气站经营资格或油气合建站经营资格,并由省服务业委员会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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