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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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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人才使用和储备。对困难企业开展新接收高校毕业生在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转入项目单位所在地,或生源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费年限连续计算。

  

  (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结合创建创业型城市,专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提出具体举措和办法,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资源,创建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同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就业指导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等活动,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八)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家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契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通过到企业见习直接实现就业的新型就业模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性基地的创建活动,争取在全省再建设一批国家级示范性见习基地。到今年底,力争培养和建立省级示范基地10个左右。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要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促进见习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分担。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法

  

  (九)做好就业信息统计发布和失业登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省内高校要继续坚持实名制就业统计,建立实名制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省教育厅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培训、校园招聘、就业观念转变、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指导等工作,并负责当年毕业生9月1日前的统计报告。省人社厅要牵头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9月1日后的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就业统计报告、就业率发布、就业工作督查和落实等工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要坚持实行就业率月报制度,从高校毕业生离校初次派遣开始,定期向省政府和人社部、教育部上报就业率,分析有关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对省内各高校就业情况的督查,于次年4月份向社会公布就业率等相关情况。同时,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动态跟踪体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结合起来,按照《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对毕业后稳定就业在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统计为就业。在办理高校毕业生离校派遣手续时,要做好就业失业情况登记。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要继续进行跟踪调查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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