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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接上页]
(三)加快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医疗康复和特教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现儿童福利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教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加强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培训。积极开发儿童福利机构社工志愿者服务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省级财政要建立专项资金,对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设施设备更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给予补助。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确认为孤儿的,应为其及时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建设、计生、残联、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基层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对已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城乡社区,要在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孤儿养育状况督导员;未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农村,要在村两委成员中指定1名督导员。建立全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实施对孤儿数量的精确统计和实时更新,并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儿童康复特教服务等信息。要定期对孤儿进行普查,及时建立孤儿档案,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被收养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对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自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为其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如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各地要以优待孤儿为原则,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确保孤儿保障不低于原有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全面保护儿童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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