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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城乡居民的救助能力,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9]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城乡居民面临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逐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10年6月底前,在全州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四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一)虽然已经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在确定救助标准时,根据申请对象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应遵照以下指导意见: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 (三)各县(市)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次300元,全年救助人次不低于总人口的5‰,上半年救助人次不低于2‰。 (四)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发放。 临时救助标准随着我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