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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临州办发[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填写《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民政部门。

  

  (三)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申请救助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州、县(市)根据所辖人口年人均1元的标准列支,省财政直管县(市)州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有条件的,要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城乡低保上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临时救助专户使用的必须逐级上报审定后方可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政工作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临时救助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县(市)、乡镇(街道)二级管理。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

  

  (四)做好衔接,确保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有效保障。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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