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落实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全国就业信息联网”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覆盖全国、优质高效”的总体要求,建立部、省、市三级组成的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全国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为各类求职人员免费提供“信息真实、内容完整、岗位有效、查询便利”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一是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服务全部达到全国统一的规范要求,全面提升信息服务质量;二是以地级城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的联网共享和统一发布;三是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实现招聘信息“一点登录,全国查询”,为社会公众提供招聘信息服务,为各级政府掌握就业形势和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服务规范,确保信息服务质量

  

  制定实施《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基础业务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基础业务规范》)和《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数据指标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数据指标规范》),作为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服务的统一规范要求。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据上述规范,健全本单位招聘信息服务质量保证制度。要按照《基础业务规范》要求,加强信息质量管理,拓展信息服务功能,提高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要根据《数据指标规范》,对所使用的互联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系统)或业务专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网系统)的数据指标进行核对,逐步形成遵循全国统一规范的招聘信息指标体系,为跨地区或全国招聘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二)实现省、市信息联网共享,扩大信息服务范围

  

  以地级城市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招聘信息共享发布平台,实现不同机构间、系统间招聘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全辖区的共享发布。

  

  要以积极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为基础,整合现有专网系统信息资源,建立市级或省级统一的招聘信息公共服务互联网站,支持全市、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际的招聘信息共享发布。要延伸信息网络,做到劳动者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就可以查询全省或全市的招聘信息。要进一步丰富信息服务内容,在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会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将信息服务范围延伸到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相关政策信息。要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逐步形成互联网系统发布与服务场所发布相结合、专网系统查询与其他媒介(公告栏、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移动通讯等)宣传相结合的全方位就业信息发布服务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实现全国互联互通

  

  我部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全国公共招聘网,域名为www.cjob.gov.cn),分批次逐步实现与全国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间的联网贯通和信息共享(附件3),提供覆盖全国的招聘信息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按批次安排与全国公共招聘网实现联网上传数据(附件4),同时鼓励安排在后续批次的单位创造条件提前联网。首批完成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统一要求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上传工作,为后续批次单位提供示范。

  

  我部组织开发“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管理系统软件”,包括全国公共招聘网管理系统和招聘信息采集程序。其中,全国公共招聘网管理系统在部端安装,招聘信息采集程序由我部负责在地方联网单位安装。招聘信息采集程序每个工作日定时从地方联网单位获取数据,并上传至全国公共招聘网面向全国进行共享发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