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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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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一)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根据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实行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二)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及职业培训机构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实行一体化教学;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2012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市、区)要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参训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就业、补贴申领等各环节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

  

  (四)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要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设区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各级要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形成集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孵化为一体,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授课或指导学生实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五)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提供职业(工种)工资指导线,调控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资源配置,引导劳动者选择社会急需的专业进行培训。

  

  (六)加大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多元化鉴定,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和岗位,积极开展专项能力考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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