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各设区城市应建立统一、合理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训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在省内跨区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在培训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培训补贴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承担,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要加大整合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加大对技工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技能实训水平和质量。 (四)规范健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制度。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五)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补贴资金及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要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