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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财教[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教〔2011〕5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河北文化艺术品位,激励舞台艺术精品生产,保证我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剧目,以及监管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或向社会通过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用于支持入选省级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创作生产、宣传推介、展演和深加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和分配通过编制预算实施,实行预算项目库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项申请,逐项评审,科学评估,择优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考核,接受审计、财政、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艺术品种包括戏剧、歌舞剧、音乐剧和杂技曲艺、皮影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剧本创作、改编和购置;

  

  (二)剧目策划、编导、创作和设计制作;

  

  (三)剧目的排练和展演;

  

  (四)剧目的再创作、加工修改;

  

  (五)精品剧目的推广宣传、参加比赛和评审;

  

  (六)评审、论证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评审、论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省文化厅负责核算管理,主要用于剧目评审、评估、办公、会议、审计检查、绩效考评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奖励方式对入选剧目进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选择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非整台剧目一般不进行事前补助支持;同一剧目的同一事项一般不重复支持。

  

  (一)入选剧目的创排、加工改编、参赛和获奖剧目的展演可申请补助支持,补助金额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1.剧目新创排费用,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

  

  2.剧目加工改编费用,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70%;

  

  3.剧目参加比赛费用,补助金额根据其参加比赛的影响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

  

  4.获奖剧目进行展演费用,补助金额根据所获奖项重要性和展演形式确定。

  

  (二)获得国家级以上重要奖项或社会效益突出的剧目,根据其影响程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奖剧目的奖励金额根据所获奖项的重要性和参赛成本确定,一般不低于参赛的直接成本;同时获得综合奖和多个单项奖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加乘计算。

  

  2.社会效益突出剧目的奖励金额,根据该剧目的公开演出场次、观众人数和演出收入等因素综合评定。

  

  (三)专项资金不对非省级预算单位入选剧目的新创排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审定的范围管理使用,不得超范围支出。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获奖剧目的推广、提高,或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该剧目直接相关方面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申报资料及预算编制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间和指标使用等,必须符合三年滚动预算和绩效预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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