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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74号)和《关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8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面向全社会评选。凡是对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党派等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均可申报。 第三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系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综合奖和专项奖两大类,其中,综合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单位的科研成果纳入其他相关评奖范围)。获奖者由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专项奖不超过20项。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每次奖金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特等奖每项奖励12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6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专项奖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各项奖金作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开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按规定控制和反映经费支出情况。 第三章 推荐评奖条件 第七条 推荐评选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特等奖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被推荐单位应为对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且在国内教育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八条 推荐评选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综合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在教育服务经济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加强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调整专业设置,优化学科结构,深化教学改革,推动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结合,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紧缺性、应用型人才作出重要贡献的;加强培训平台建设,引进中高端培训机构,开展各类社会人员培训,为促进社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和企业的再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开展重大科技攻关,产生标志性成果,并实现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其它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企业主动与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创新,在技术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推广、转化提供良好的平台,促进企业技术应用、升级,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联合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参与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作出重要贡献的;联合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做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为宁波整体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通过政策支持、资源投入、舆论宣传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对促进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出重要贡献的;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和协调功能,搭建各种服务平台,促进校企合作,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 第九条 推荐评选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专项奖者应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 (一)校企合作创建专业特色教育专项奖 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宁波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针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重点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等发展的目标要求,加强专业建设,创建专业特色;积极与相关行业、企业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内外具有授予国际或国内执业资格证书资质的高端培训机构,创新学历教育与职业(执业)能力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融通”教育,形成两个及以上特色专业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