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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意见

  (琼府〔2011〕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重点项目按计划实施,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持续、快速、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省重点项目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导向、引领、带动作用,是实施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是调整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做大经济规模、经济总量,增强经济实力、经济竞争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协调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

  

  二、建立省重点项目推进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加快省重点项目的推进,省政府决定成立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重点项目推进协调工作。

  

  为了便于协调和衔接,发挥市、县政府对属地内的省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的重要作用,省重点项目所在市、县政府也要专门成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抽调懂行、得力的人员集中办公,加强市、县政府对属地内的省重点项目跟踪、协调、服务。

  

  省重点项目的推进,要实行“六个一”一揽子负责制,即“一个项目、一个分管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班子、一个倒排工期计划、一竿子抓到底”。按照省重点项目责任分工,省直部门负责一批,市、县政府负责一批。要做到每个省重点项目,都要各自成立工作小组或指挥部。对部分特大型重点项目,工作小组或指挥部领导由省领导直接担任。

  

  三、建立省重点项目推进督办制度

  

  建立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分工责任制。省政府在年初将年度省重点项目的竣工、续建、开工、前期等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六个一”的责任模式,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再层层分解,并把分解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加快省重点项目的推进。

  

  针对省重点项目的竣工、续建、开工、前期工作等四个不同阶段,要切实采取措施着力推进,分别达到序时进度。对新开工项目,要千方百计以落实开工建设条件作为第一目标,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对竣工项目,要积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住项目建设关键节点,倒排建设工期,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尽早发挥效益。对续建项目,要按月制定项目实施推进计划,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建设。对于前期工作项目,要明确主要任务、主要工作目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和汇报,争取早日完成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对省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的,要向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政府报告。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政府在一个月内未能协调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的,要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者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为全面了解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每月报送给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省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每个月要定期召开省重点项目督办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督办情况通报给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每个季度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省重点项目季度分析协调会,研究省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建立省重点项目限时办结制度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积极主动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环境评价、节能评估、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对省重点项目的行政审批,要实行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分头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从简、从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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