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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有关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市交通港口局有关部门,各长途客运营运单位:

  

  现将《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分别与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和市交通港口局运输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上海市长途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长途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进一步提升长途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长途客运站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是指本市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详见附件)。

  

  第四条  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应坚持“逢包必检、逢疑必查”原则。

  

  “逢包必检”是指对进站旅客携带及托运的行李物品全部进行过机安检。“逢疑必查”是指对机检发现的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

  

第二章 安检管理职责


  第五条  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安检工作;

  

  (二)负责安检人员的招录、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安检员应持证上岗;

  

  (三)负责安检设备的购置、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相关保障工作;

  

  (四)负责安检工作的日常督导,安检投诉的受理、核查和反馈等;

  

  (五)负责安排安保人员协助民警开展到达临检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长途客运安检工作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安检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行业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如下工作:

  

  (一)地区公安分(县)局要求长途客运站属地公安派出所督促、指导长途客运站经营者落实安检设备和人员,并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春运”、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或根据市局指令要求,安排驻站民警开展到达临检工作,加强对进出长途客运站可疑人员和物品的盘查。属地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工作,将长途客运站作为民警巡逻必到点,有关工作情况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加强对查获危险违禁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二)市局轨道公交总队负责制定长途客运站日常安检标准,检查、督促、指导长途客运站及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安检工作,并协同市交通港口局对安检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市局治安总队负责指导、协调轨道公交总队和地区公安分(县)局开展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制定规范技术标准。

  

  (四)市局消防局,交警、反恐总队等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实际,配合轨道公交总队等相关单位加强对长途客运安检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三章 安检设备、人员配备


  第八条  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站厅旅客入口处设立安全检查点。

  

  安全检查点应配备通道式x光检测仪、便携式金属探测仪(2支以上)以及安检指示标识、引导带、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  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安全检查人员:

  

  (一)二级以下或日均客流量在1000人以下的长途客运站在常态情况下每个安检点每班至少配备2名安检员(1名负责x光检测,1名负责引导识疑和开包检查)。在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安检员负责开包检查。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日均客流量达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长途客运站每个安检点每班至少配备3名安检员(1名负责x光检测,1名负责引导识疑,1名负责开包检查)。

  

  (三)每个安检点应当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安检工作。安检工作覆盖长途客运站每日运营时间,不同岗位安检人员每小时互换1次岗位,并按岗位承担安检职责。

  

第四章 安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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